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七临床医学院
暨孙思邈医院(铜川市中医医院)委员会新修订
医院章程
2019年 8月 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五章 行政管理机制
第一节 领导班子
第二节 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六章 内部运行机制
第一节 人事薪酬
第二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
第三节 资产财务
第四节 信息公开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八章 职工权益
第九章 群团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七临床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铜川市中医医院,英文名称:SUN SI MIAO HOSPITAL OF BUCM。
第三条 医院地址:南院区位于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26号;北院区位于陕西省铜川市红旗街68号。
第四条 举办主体:铜川市人民政府与北京中医药大学合作共建。铜川市市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代表举办主体履行办医职责。
第五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六条 法人地位:经铜川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人代表。
第七条 医院等级:三级甲等中医医院。
第八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功能定位:向我国西北地区群众提供高水平中西医疗服务;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推广应用;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人才培养和科教研任务以及政府指令性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第十条 经费来源:财政补贴、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办院方向:医院坚持公益性办院方向,秉承“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致力于突出中医药特色,加强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弘扬祖国传统医学文化,振兴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具体诊断项目和业务范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医院宗旨:大医精诚立德,中医特色立根,患者至上立本,科技创新立院。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履行政府办医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按照规定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九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二十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证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主要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四)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五)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中、省、市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六)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承担举办主体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四条 医院接受中、省、市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医院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铜川市中医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党委委员4名。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配齐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者与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职责: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实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学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党委会议议事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同级医管委决定的重大部署。
2.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重要工作。
3.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
5.医院重要规章制度。
6.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7.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8.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要交流与合作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单项一次性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五)需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务工作由党院办负责,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党委委员、各党支部、各科室如有议题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应提前3天(干部工作例外)填写议题审批表,经党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委书记审批。重要议题会前应在党委委员之间进行沟通。
(二)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三)党委谈论研究议题时,先由提交议题的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党委委员逐一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
(四)医院党委会议议定事项、内容及会议有关情况,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外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除明确要求党委成员督办外,一般由党院办公室负责交办、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条 医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将党的支部委员会设在临床一线,科室负责人是党员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科室负责人担任,科室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1人担任的,配备1名副书记。科室负责人是非中共党员的,党支部书记从所在支部的优秀党员中选拔,享受科室负责人的政治待遇和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三十一条 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院设立监察室,负责对党员和医务人员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行政管理机制
第一节 领导班子
第三十二条 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承担经济、民事和社会责任。医院设置院长1名,副院长4名,总会计师1名。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命。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在院长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负责制定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根据规定和授权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三)负责制定实施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拟定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五)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学科队伍建设,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六)每年向医院党委会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任。因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际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二节 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党院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外出时如需召开会议,院长可指定一名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与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提交医院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2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资金的使用和安排。
(四)讨论决定包括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录、解聘、调动等人事工作事项及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人才培养工作事项。
(五)讨论决定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医院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原则上由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或者由分管领导交办职能科室提出议题。提出议题的职能科室在提出前必须汇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汇报院长同意后,应提前3天填写议题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提出议题科室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汇报材料会前送各参会领导。
(二)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医院领导班子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三)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汇报,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由院长归纳提出决定性意见。对分歧较大、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暂缓通过,经充分沟通后,提交下次会议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过程及保密事项不准向外泄露。
(四)党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会议决定事项交办督办等工作。会议纪要经院长审定后行文印发。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医疗技术管理、护理质量管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重点专科建设管理、临床输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院长和纪委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正(副)主任及专家库成员,办公室可设在相关科室。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办公室通知委员参会。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予以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方回避原则。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5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六条 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设立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主任/科长,正(副)护士长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六章 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章 第一节 人事薪酬
第四十九条 医院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医院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岗位类别和等级,在标准范围内自主设置、调整内设机构和岗位,确定医院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报市卫健委、编办、人社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医院目标考核体系。各科室与医院院长签署目标考核责任书,对各科室社会公益服务、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控制、社会满意度等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医院建立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内部绩效分配激励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倾斜临床、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依据不同科室的业务内容、风险和劳动强度等制定不同考核内容与分配办法,逐步建立注重效率和贡献、结合数量与质量的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个人收入不与药品收入、检查收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职工,医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
第五十三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和医疗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等,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的优良传统,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五十五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技术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节 资产财务
第五十六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科室、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医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备、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 医院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每年度12月底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十条 医院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六十一条 医院转让无形资产,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六十二条 医院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十三条 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医院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六十四条 医院财务设立总会计师,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节 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 医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信息:依法执业登记、诊疗科目、医疗技术信息;医院名称、等级、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工作人员身份识别信息;各科室位置格局、急诊绿色通道路径;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信息。
(二)向患者公开信息:主要检查项目、特殊诊疗服务的流程及费用,住院费用日清单,医疗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常用药品、医用耗材、配备血液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医保、新农合规定的相关信息。
(三)向职工公开信息: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党的组织建设、联系服务党员、加强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医院经营管理情况及重要人事任免、民主评价等事宜,医院大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药事管理,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人事、福利、职称、年度考核、学习深造及其他职工密切关注的事项。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六十六条 院训:“精诚厚德 博学创新”。
第六十七条 院徽:整体为圆形,“圆”象征和睦、和谐,表示医患和谐共处。色泽整体以红色为主,红白相间。红色象征仁慈和奉献。白色寓意着严谨沉着,静穆圣洁,寓意我院白衣天使之责任与使命。
院徽以银针、蛇、太极图为设计主元素。中间是“蛇杖”,“蛇杖”是古希腊西医的象征,蛇是智慧的化身,代表神医,可以消除瘟疫。“杖”代表中医的银针,寓意中西医共建。
太极阴阳图以“S”曲线分割,构成两侧宛如两条颠倒的小鱼,以示对应。采用艺术手法抽象的勾画出孙思邈医院的首字母孙“S”造型,同时又融入“孙思邈”开头字母“SSM”,整体图案构成孙思邈医院首字“孙”。
生生不息的太极阴阳体现了中医“调和阴阳”的辩证论治思想。
院徽整体体现出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中医文化。
第六十八条 医院精神:“凝心聚力、开拓进取、超速发展、安全稳健”。
第六十九条 医院使命:“与时俱进、追求卓越、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第七十条 医院宗旨:“大医精诚立德、中医特色立根、患者至上立本、科技创新立院”。
第七十一条 医院核心价值观:“崇医德、精医术、铸医魂”。
第七十二条 医院院歌:“大医精诚,永远在路上”。
第七十三条 医院发展战略:“弘扬孙思邈中医学术思想,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坚持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集医教研防为一体”。
第八章 职工权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所指医院职工包括全体在编人员、人
事代理人员、长期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七十五条 职工的权利:
(一)职工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对医院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职工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从事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七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医院工会委员会,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权。对医院下列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听取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医院重大改革方案、组织形式及基本制度的重大调整。
3.医院结构调整和重大投资计划。
4.有关医院文化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的重大决策。
(二)审议通过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1.集体合同草案、劳动用工制度、减员增效的重大事项。
2.工资制度、重大奖惩办法等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3.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4.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调整。
(三)审议决定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1.职工生活福利年度计划。
2.建购职工住房和职工住房调配方案。
3.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建议。
1.评议监督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聘任或者解聘的建议。
2.监督医院在职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执行情况,向有关方面提出质询。
(五)民主选举权。
(六)院务公开知情权。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听取医院重要事项的报告。
第九章 群团组织
第七十九条 医院成立包括团委、工会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八十条 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八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设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委员会主任各1名。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工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八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要求,医院成立团委,设团委书记(或副书记)1名,在医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医院团委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医院团委了解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院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相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铜川市中医医院)党委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9年7月25日经铜川市市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铜川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